原告江蘇天茂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茂公司)與被告彭建偉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寧經濟開發區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江蘇天茂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彭建偉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01民轄72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天茂公司訴稱,根據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請單》及工商銀行業務回單,證明被告于2018年1月2日向原告借款255000元,該借款單約定被告應在2018年12月31日還清,但被告至今未償還。此外,被告在北京1501項目中存在33688元借款未償還。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還工作借款242490元;2.被告返還1501項目借款33688元。
江寧經濟開發區法院經審查認為,天茂公司確認其在注冊登記地沒有實際辦公場所,確認其實際經營地和本案勞動合同履行地均在南京市江寧區,該地點位于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寧法院)轄區。因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天茂公司亦明確表示同意移送,故本案移送江寧法院處理。江寧經濟開發區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蘇0191民初5208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江寧法院處理。
江寧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天茂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江寧區秣陵街道百家湖科技產業園,江寧經濟開發區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且該院已立案,江寧經濟開發區法院將本案移送江寧法院不妥,故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判決結果
一、撤銷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蘇0191民初5208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陳海英
審判員楊敏
審判員韋韜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敬一
判決日期
2021-04-30